在1月14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审议了《东莞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这是继去年11月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对该条例停止审议。
与此前相比,草案修改稿在部门职责、户外广告设备禁设情形、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b保证监管等内容停止了优化和完善。草案修改稿合计52条条款。与此前相比,新增了7条,删除了2条,修正了40条,逻辑调整了2条。
明晰部门管理职责
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晰各部门在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责任。草案修改稿指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担任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空中广告标牌设备地位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候等部门该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施行其辖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备设置答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该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视和反省任务,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行使相应执法权。
细化保证监管条款
保证监管是保证户外广告设备与招牌设置保障性的重要制度。草案修改稿还对保证监管的条款停止了细化。
其中,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巡查制度的条款,明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该当树立户外广告设置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背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管理行为。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将监管职责具体化。草案修改稿指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担任本市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任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用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活期对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停止保证检测。
对多种状况停止阐明
草案修改稿还对户外广告设备禁设情形、应用车身等挪动载体停止广告宣传等详细成绩停止了阐明,防止出现管理盲区。
比方,在户外广告设备禁设情形的详细条款中,草案修改稿采用有关部门和专家所提出的建议,新增了“地质灾害危险区”“无障碍设备”两类状况。